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3,聲,115,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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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判處期徒刑合計二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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