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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期徒刑合計十四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六二日,縮短刑期後屆滿日為一00年八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刑期,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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