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3,聲,126,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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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判處期徒刑合計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二年七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七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一年十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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