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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0四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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