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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壹包(淨重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壹包(淨重0點四九公克,包裝0點二二公克,扣押物品清單上誤載為淨重0點五九四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按,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碧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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