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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具保人具保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原保證金收據記載為妨害自由,妨害自由部分業經判決無罪在案,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案件,前經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嗣經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在案。
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七八九號(經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三三七六號案件代為傳喚、拘提未獲)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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