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3,聲,95,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