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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一八0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扣於九十年檢總管字第六0—二號扣押清單),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此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刑鑑字第二0一七七三號鑑驗通知書鑑定屬實。
是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支,應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之槍砲,而屬違禁物,依法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 明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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