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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行使造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賴 淳 良
法官 陳 世 博
法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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