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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官 陳 世 博
法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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