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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 年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官 陳 世 博
法官 俞 秀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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