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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謝麗卿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陳雅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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