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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羈押三個月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對於所涉竊盜犯行,業已坦承認罪,誠屬有悔改之心,今因家中有雙親年邁,妻子獨自扶養幼女,現又在家待產中,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如能獲具保,如蒙獲保,爾後必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件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故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豫 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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