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玉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5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竟未依規定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以及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
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6張」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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