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5,玉簡,29,200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貪圖己利,利用工作機會竊取河川原石,實有不該,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所得財物及其素行狀況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