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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84 號被告甲○○所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由仿GLOCK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93年4月14日刑鑑字第0930078264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改造手槍為違禁物,應聲請裁定沒收。
三、核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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