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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韋 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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