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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Walther廠黑色PPK/S型式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改造空氣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Walther廠黑色PPK/S型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空氣長槍 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槍砲、彈藥、刀械,依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培 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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