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6,易,73,2007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 秀 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