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4月1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 秀 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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