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7,簡上,70,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事 實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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