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撤緩,32,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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