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玉簡附民,1,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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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玉簡字第1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玉里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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