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聲,149,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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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703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4月11 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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