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聲,167,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2月又15日、3月又15日、4月確定,合計刑期 2年6月,刑後尚須執行拘役30日,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因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李世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