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聲,173,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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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訴字第299號、355號、98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及98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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