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聲,19,200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0號、第36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