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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6 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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