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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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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⒈ │ ⒉ │ 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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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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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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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5 月14日│97年6月 5日 │97年6月24日 │
│ │ │ │至25日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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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
│機關 │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
│ │2605號,97年│2605號,97年│533號 │
│ │毒偵字第402 │毒偵字第402 │ │
│ │號、第425號 │號、第4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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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299號 │299號 │3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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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97年9月9日 │ 97年9月9日 │97年10月30日│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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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臺灣花蓮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
│ │ │299號 │299號 │355號 │
│判 決├──┼──────┼──────┼──────┤
│ │判決│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97年11月17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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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花蓮地方│
│ │度執字第2347號 │法院檢察署97│
│ │ │年度執字第 │
│ │ │26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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