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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判決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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