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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貳毫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3 月31日,在花蓮縣鳳林鎮○○路○段191 號被告住處,查獲被告甲○○有美沙冬,並扣得美沙冬2毫升(係分裝於容量1毫升之針筒內,共2 支)。
查扣之美沙冬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就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清單、同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681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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