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8,聲,30,2009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華大學觀光研究所
上列聲請人因犯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審理過程,承辦法官於民國97年12月3 日審理期日交互詰問時,有⒈引導告訴人周天派回答問題,主動替告訴人作合理辯護;

⒉以有罪預斷之觀念,重新定義證人許育軒回答的問題;

⒊禁止被告使用告訴人之前寫給法院的書狀,作為交互詰問依據,但檢察官與法官在現場詢問證人許育軒時都引用之前的書狀;

⒋告誡被告不許重覆問相同的問題,但檢察官與法官在現場卻一直以重覆相同問題多次詢問證人許育軒,如罵英文很大聲、確實有聽到、聽到幾次等情,足認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處,未以無罪推論原則下持公正中立的態度審判案件,爰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並須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臺抗字第318號、18年抗字第149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以本院97年度易字第339 號妨害名譽案件承辦法官於97年12月3 日行交互詰問程序時有上列情形,顯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經本院勘驗該案97年12月3 日審理程序錄音內容結果:⒈就聲請人所指法官引導告訴人周天派回答問題,主動替告訴人作合理辯護一節,係因被告於詰問證人即告訴人周天派時,質疑證人周天派之證述前後有矛盾,經法官核閱證人前後所述,再詢問證人確認並無矛頓之處,核無被告所指法官引導證人周天派回答問題,主動替告訴人作合理辯護之情;

⒉就被告所稱以有罪預斷之觀念,重新定義證人許育軒回答的問題部分,係因證人許育軒於受被告詰問時證述關於有無聽到被告辱罵周天派『mentally sick!you should see a doctor』之證詞,與檢察官詰問時之證述前後不一,法官就證人許育軒前所述證詞再向證人詢問確認,經證人許育軒確認確實有聽到「mentallysick! you should see a doctor」之言詞,法官始將之記載於筆錄,且亦就證人嗣後改稱證述「不清楚」等語記載於筆錄,並無重新定義證人回答問題之情形;

⒊就被告所稱禁止被告使用告訴人周天派之前寫給法院的書狀,作為交互詰問依據部分,係審理程序對證人周天派詰問完畢後,法官詢問被告對證人周天派所為證言之意見,被告表示對證人周天派向法院及學校所提出之書狀文書內容不合理云云,經法官諭知被告,周天派向法院及學校所提出之書狀無證據能力,不會當本案證據,請被告對證人今日證詞表示意見。

至檢察官詰問證人許育軒時係提示證人許育軒向學校教官所提出被告辱罵告訴人周天派之報告中關於「精神病態」一詞,請證人說明,法官指揮訴訟並無何偏頗;

⒋至被告所指法官告誡被告不許重覆問相同的問題,但檢察官與法官在現場卻一直以重覆相同問題多次詢問證人許育軒,如罵英文很大聲、確實有聽到、聽到幾次部分,係基於訴訟之指揮,且檢察官係以不同問題詢問證人關於犯罪事實之確認、澄清,並無重覆相同問題多次之情;

有勘驗筆錄及97年度易字第339號97 年12月3日審理筆錄可稽。

㈡按法官獨立審判,其形成被告有罪與否之心證,係綜理該案卷內所存事證為據,訴訟上之曉諭、闡明及訴訟指揮,均屬法官職權審酌之事項,不能僅因法官對於被告及證人之詰問程序,為訴訟上決定或指揮或曉諭或闡明之情形,即認法官於上開期日執行職務過程顯有偏頗之虞。

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事由,或係訴訟上指揮而專屬於法院之職權,或係聲請人對法律或法院運作實務有所誤會,或係聲請人主觀上之臆測,均非屬法官與聲請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一般人通常均足以對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疑慮之情形,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迴避之事由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