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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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