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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1日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40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
嗣因緩刑期內更犯搶奪罪而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05 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健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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