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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龔書安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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