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9,交易,68,201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8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23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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