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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儷,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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