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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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