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9,易,68,2010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易字第68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8月5日屆滿,其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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