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99,聲,383,201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決確定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 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31881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