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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育慈
法定代理人 林新原
原 告
兼 首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朱堂秀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1 號,起訴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25 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朱堂秀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育慈、謝宜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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