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花簡附民,7,2011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寶瓊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藍素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0年度花簡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藍素芬被訴妨害自由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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