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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32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玉里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吳順田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玉里分站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玉裁字第裁45-P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順田(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9年7月27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5192-GY號自用小客貨車,在花蓮縣玉里鎮○○街與樂園街口處,為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員警攔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經警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引第67條第2項,應予補充)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 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天異議人並無酒駕,有證人可以作證,也不在車上又何來的酒醉駕駛,而且鑰匙交給兒子保管以保安全不開車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 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 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定有明文。
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7條第2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99年7月27日15時33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5192-GY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花蓮縣玉里鎮○○路與樂園街口處,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為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警員當場摯單舉發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之警員徐毅承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當天我與同事許東凱服14點到16點巡邏勤務,我們在玉里鎮內巡邏,吳順田先生駕車在玉里鎮內晃,第一次在中華路跟民權街口鎮公所附近,他對我們按喇叭,說菜市場內有賭博要我們取締,之後他就開車開走,我們就過去菜市場,我們先到吳順田舉發賭博的地點,後來吳順田開車也到菜市場,就是在和平路與樂園街口,他開車很快差點撞到一個婦人,就跟那個婦人吵起來,婦人就叫我們舉發他酒駕,但吳順田不配合,又跟我們吵起來,就請巡邏員警帶他回派出所,結果他回去後就否認他開車,推說是他兒子開車,但他兒子才13歲,從我們第 1次目擊一直到第 2次在菜市場取締他,我們都是看到他開車,取締情形就如同今日庭呈的光碟及翻拍畫面。」
、「不只我親眼目睹,還有我同事跟那婦人都有目睹到他開車。
包括他坐在旁邊的兒子都有目睹到。」
等語明確,並有異議人之子吳崇維於警詢陳述:「我父親是於99年 7月27日12時50分許,在花蓮縣玉里鎮○○路與樂園街開著黑色三菱 5192-GY號自小客車被警方攔查。」
、「我是坐在駕駛座旁邊」、「(當時該 5192-GY自小客車是由何人駕駛?)是我父親吳順田親自駕駛。」
、「(你父親吳順田在駕駛車輛時有無酒後開車情形?)有酒後開車行為且酒味很重。」
、「他都不願意配合警方酒測。」
之談話筆錄,及證人即取締員警徐毅承於本院調查時庭呈之蒐證光碟暨翻拍照片 6張在卷可稽。
異議人於99年 7月27日15時33分許在上揭地點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異議人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㈡至於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聲請傳訊其子吳崇維到庭作證,惟依前開證人徐毅承證詞、異議人之子吳崇維之警詢談話記錄及蒐證光碟紀錄,已足認異議人違規之事實,異議人請求傳訊前開證人,已無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車輛為警攔檢,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檢測」之違規行為之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
異議人執上開情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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