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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彭思齊
被 告 王智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 100年度花交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智一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即告訴人彭思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花交易字第22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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