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花易,18,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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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花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德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0年11月22日上午9 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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