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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郭雪香
被 告 汪志南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易字第8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汪志南被訴過失致重傷害乙案,經原告郭雪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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