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3,原附民,7,20151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鄭春木
被 告 方錦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易更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方錦璘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易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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