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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玉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吳沐霖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1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沐霖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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