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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英治
劉誠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2 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審酌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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