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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邱淑貞(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震(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慧(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朱家毅(即朱昭介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麗香
呂紹偉
吳國樑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查本件原告原為朱昭介,惟其於訴訟繫屬後死亡,其繼承人具狀承受訴訟,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各1 份在卷可佐,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陳麗香、呂紹偉、吳國樑、蔡鎮球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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