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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坤憲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林坤憲因懷疑陳○揚(年籍資料詳卷)之子竊取金錢,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起至同年3 月6 日間(起訴書誤載為103 年,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持續以自己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陳○揚。
並於同年3 月6 日上午8 時50分許、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小客車,將車輛停放於陳○揚位於宜蘭縣之住家門口,而為按門鈴、拍打大門、按壓門栓等動作。
林坤憲前揭至陳○揚家門外按門鈴、拍打大門、按壓門栓等動作,及持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以「回電話啦不然我帶人去你家。
我幹你娘。
操」、「不理我也不想處理沒關係。
你兒子躲在家裡不敢跟我出面處理也沒關係。
你們做父母的也很跩是不是。
我幹你娘機拜。
等等沒有把你家門口跟窗戶沒有給他買起來我跟你姓。
操你媽的」等加害陳○揚生命、身體、財產之用語及行為恫嚇陳○揚,致陳○揚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揚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移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坤憲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揚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簡訊翻拍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見警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4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見偵卷一第20至25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被告於104 年2 月25日至28日間及同年3 月6 日間,持續傳送數簡訊及至告訴人家門外恐嚇等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恐嚇犯意所為,且其上揭行為之實施於時間及空間上均有密接之關連性,而持續侵害者均係同一法益,法律評價上應屬一行為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人認其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10月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刑,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子有糾紛而為本件犯行,依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應足分辨為本件犯行將致生他人安全之危害,猶仍為之,與告訴人未和解,經告訴人表示無須和解,如被告能改過可原諒被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被告原經營賴以維生之鞋店已收起來,父親在養護中心之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傳送日期│簡訊內容 │
├───┼────┼───────────────────┤
│1 │104 年2 │你報妳是他爸爸教兒子偷東西打死不認是這│
│ │月25日19│樣嗎?報歸報錢一定要還我。 │
│ │時24分 │ │
├───┼────┼───────────────────┤
│2 │104 年2 │我看你也是有其父才有其子。還是你家都這│
│ │月25日18│樣教他。偷人家東西過活是不是 │
│ │時39分 │ │
├───┼────┼───────────────────┤
│3 │104 年2 │你到底是誰啊!子不教、父之過。不要對你│
│ │月25日18│尊重得寸就近尺。一定要來你們家一趟才肯│
│ │時38分 │出面處理 │
├───┼────┼───────────────────┤
│4 │104 年2 │幹你娘跟你好好講掛我電話。我要的是他還│
│ │月25日18│我錢而已就很簡單。不處理我明天送警察局│
│ │時27分 │。闖空門偷錢竊盜是要關的。 │
├───┼────┼───────────────────┤
│5 │104 年2 │有什麼是總要面對、因為你是陳俊守爸爸監│
│ │月25日18│戶人、你不解決他要被關三年以上的刑事責│
│ │時17 分 │任 │
├───┼────┼───────────────────┤
│6 │104 年2 │回電話啦不然我帶人去你家。我幹你娘。操│
│ │月28日23│ │
│ │時57分 │ │
├───┼────┼───────────────────┤
│7 │104 年2 │你到底要不要還錢。我被你們害得那麼慘。│
│ │月28日23│過年包紅包給你你今天這樣對我對嗎?操你│
│ │時57分 │媽的 │
├───┼────┼───────────────────┤
│8 │104 年3 │阿姨不好意思我是花蓮來的林先生。就是你│
│ │月6 日8 │兒子陳俊守闖進我家偷錢的那位先生。我在│
│ │時58分 │你家門口。麻煩回電謝謝。 │
├───┼────┼───────────────────┤
│9 │104 年3 │叔叔在嗎?是否回電給我一下謝謝。我在你│
│ │月6 日9 │家門口 │
│ │時15分 │ │
├───┼────┼───────────────────┤
│10 │104年3月│不理我也不想處理沒關係。你兒子躲在家裡│
│ │6 日19時│不敢跟我出面處理也沒關係。你們做父母的│
│ │43分 │也很跩是不是。我幹你娘機拜。等等沒有把│
│ │ │你家門口跟窗戶沒有給他買起來我跟你姓。│
│ │ │操你媽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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